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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19C1在线询价401)进行公开招标(重庆某物管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2022-08-09 | 来源:政采云商网 | 审核:admin

  本案中,该公司作为供应商明知自己提供的合同系虚假合同,存在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却仍然坚持参加重庆市某中心物业服务项目,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属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给予处罚的行为。

  一、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湖南省某医院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虚假材料,据此,重庆市财政局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以及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发出《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未向重庆市财政局做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在事实认定方面,该公司已经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24945.0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此类违法行为将导致政府采购领域大规模爆发诚信缺失的社会性问题。没有资格或没有条件又想敲开政府采购这扇大门,供应商往往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去弄虚作假,而这个漏洞将会让那些不合法、不合格的供应商有机可乘,从而加剧目前现实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进而政府采购本应坚持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无法得到体现。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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