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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反向竞价人员培训信息、信用评价周期内业绩信息、增信信息后5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内蒙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2)

2024-09-09 | 来源:政采云商网 | 审核:admin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以及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规范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记入失信信息。

(一)适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人员培训信息和增信信息审核分工:区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其注册地盟市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其首次代理工程所在盟市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工程:

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后,智慧建管系统重新计算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人员培训信息、信用评价周期内业绩信息、增信信息后5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审核。

(二)增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公开期限自信息公示无异议之日起计算;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录入除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结果外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录入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结果、失信信息。

(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第三十六条?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引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累计记分制,满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取。

第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

(二十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较差(C)、差(D)四个等次。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A),70分(含)-90分为良好(B),60分(含)-70分为较差(C),60分以下为差(D)。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分别组建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组成员。由于岗位调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后,更换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专业水平的人员。

(一)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C)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累计记分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A)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二十二)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2.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

第八条?增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十一)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的招标文件;

(一)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自行审核确认后公示,企业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主动更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未组建项目组的,对应业绩评价不得分。

(十二)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B)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未按规定答复和处理异议;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未组建项目组的,对应业绩评价不得分。

信用评价周期内业绩信息由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2024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提高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4〕5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二)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差(D)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招标人委托其代理的工程;

(十八)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一)约谈提醒法定代表人;

(四)优先向委托单位推介;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

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差(D)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人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培训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注册执业资格、联系电话等内容。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等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时限、填报内容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二十五)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在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后,书面告知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业绩信息指信用评价周期内的业绩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单位(招标人)名称、项目分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总长度)、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招标范围、招标类型、招标方式、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日期、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成员姓名、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结果等内容。

(五)未按规定时限签订工程合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信信息。

(六)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一)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

(十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信用信息以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后的信息为准。

(十)工程标段划分不合理;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绩、招标代理服务情况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单位变动接续记录。

第七条?基础信息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

(十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内蒙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一次记3分、5分、10分的,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分别组建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工程监管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集、审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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