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反向竞价人员培训信息、信用评价周期内业绩信息、增信信息后5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内蒙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3)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累计或者一次记15分及以上的,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要求作出书面整改承诺。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违反规定;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代理的工程。
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选派专业技术强、综合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聘用的兼职人员不得编入项目组。
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结果告知书后7日内核实告知事项,确已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依法依规修复智慧建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信用评价得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基础信息分+增信信息分-失信信息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满分为20分,基础信息分满分为70分,增信信息分满分为10分。
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成员配备、招标代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日内对其评价,填写《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见附件2),并报监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
(二十三)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业绩一评价”,评价满分各100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即时在智慧建管系统予以公示。
(九)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第二十四条?增信信息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审核该信息的原审核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失信信息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原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自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日起5日内,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审核该信息的原审核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审核部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八)未按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收集、应用、加工、提供、公开、出售信用信息,不得伪造、变造信用信息。
(十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未按规定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十一)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行业评优评先时不予考虑。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违反规定;
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选派专业技术强、综合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聘用的兼职人员不得编入项目组。
企业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失信信息中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确定的公开期限进行公开。
2024年8月19日????
第十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20日。
(二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招标;
第九条?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十六)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优先向委托单位推介。
赵志明(二)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的信息;
(一)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十六)非法定事由终止招标。
(十九)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行业评优评先时不予考虑。
版权声明:
原网页已被政采云商转码收录,版权归文章来源方:政采云商网所有。 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即与政采云商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邮箱:webteam#vip.qq.com(请将#替换成@)处理时间:上午9点至下午5点30分。